刘德华唱别人的歌需要付费。
翻唱别人的歌曲并出版,需要向原创付版权费百万元左右。
“翻唱”之所以在20世纪80-90年代的香港市场里大行其道,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创跟不上产业发展的步伐。像谭咏麟和梅艳芳这个级别的歌手,一年要出两到三张专辑,要想满足产业快速生产的需要,翻唱无疑是一大捷径。
明星、艺人、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,在演唱会,电视节目,网络直播,公共场合等,擅自翻唱歌曲,或恶搞、改编原作歌曲,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。
直播间的版权费是针对于一首歌版权费,因为每一首歌在进行发表之后,他都有自己独立的制作版权,所以在进行使用时,如果说超出了使用时长或者是自助的时候,就需要支付版权费用才能够在平台内部,进行使用那么这个时候所缴纳,的费用也只是针对于当前你想要使用的一首歌的版权
音乐版权收费规定是一般情况下是在几百元左右,至于具体的收费的状况的话,应当是按照词和曲来进行分别收费。词的话是按照300元来进行,确定去是按照200元。具体的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版权局。
在我国,作曲家的酬金一般在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,约占总投资额的0.3%至0.83%,且音乐版权按照惯例通常归于制作方,作曲家几乎没有任何版权收益。
美国的电影工业发达,制作分工细致,薪酬分配合理。大投资电影的制作成本基本都在1亿美元以上,电视剧的单集制作成本从200万至2000万美元不等。电影作曲家通常按照电影的投资总额的2%左右收取酬金,大师级的作曲家获取的酬金可以达到电影投资总额的5%,版权收益另算。
在中国内地地区,获得高回报率的电影的制作成本在1000万至3亿元人民币之间,作曲家的酬金通常大约占总制作成本的0.3%至1%不等,这与影片上动则千万的巨额宣传推广和发行成本相比显得微不足道。
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("影著协")理事长、中国版权协会会长朱永德昨日在江阴金鸡百花电影节论坛上宣布,《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》和《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》上报国家版权局公示后已获批准通过。2011年1月1日起,国内网吧、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。北京、上海、江苏等七八个省市将成为首批施行区域,由"影著协"聘请地方上"有人脉关系"的人员进行收取。 按照新通过的《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》,网吧使用电影作品每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:电脑总量×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×7.5%。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,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,一律实行统收,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至500元。朱永德解释说,如果这个地区的上网费为2元/小时,按照公式得出的收费标准为每台电脑0.15元/天;如果上网费为3元/小时,收费标准则为每台0.225元/天。
《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》通过了,如何执行才是关键。此前"音著协"收取卡拉OK版权费就困难重重,纠纷不断。"影著协"是否会重蹈覆辙?朱永德表示,他们将吸取卡拉OK版权收费的教训,不会派人去各地收取,而是在地方上聘请"有人脉关系"的人员去执行收取工作。"首席代表若干名,每个省市的专门收费人员估计在20至30人左右。收来的钱直接进北京账号,他们开临时收据,我们再开发票把临时收据换回来。"朱永德强调,对于那些执意拒绝缴费的网吧,影著协在宣传无用的情况下,将以法律为武器,向法院提出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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